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周某洁继承被继承人周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的50%产权份额,剩余50%归吴某享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母女关系。2005年2月24日,吴某与被继承人周某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即周某洁。2005年2月26日,吴某与周某峰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于2008年11月12日取得产权证,产权登记为吴某与周某峰共同所有。2010年1月24日周某峰因病去世。周某峰生前于2009年12月17日在杨某、高某的见证下,通过电脑打印的书面方式明确对涉案房屋的遗愿,即其享有的50%份额在其过世后由周某洁继承,另外50%份额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归于吴某所有。遗嘱落款处有周某峰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并注明了形成时间。
2016年周某峰的父亲周某强去世。经吴某与五被告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实现对房屋的实际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霖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五被告共同决定,于2019年x月x日作出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作废。吴某一而再以原告身份起诉涉案房屋,动机不纯。现在周某洁未成年,没有社会分辨能力,希望待其有独立生活能力及独立民事能力再审。
周某坤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希望能保住周某峰生前的房产不被变卖分割处理,保住未成年人周某洁的合法权益,我暂时不放弃周某强享有的份额。
周某鑫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我怀疑周某峰遗嘱是假的,为了陈某能有个养老保障,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为陈某申请自己该得的。
陈某、周某亮未答辩。
法院查明
吴某与被继承人周某峰于2005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周某洁系二人婚生女。周某峰、周某霖、周某亮、周某坤、周某鑫均系周某强与陈某之子女。周某峰于2010年1月24日去世,周某强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
2005年2月26日,吴某与周某峰共同作为买受人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于2007年4月6日取得产权证,权属登记为吴某与周某峰共同共有。
二原告提交了周某峰2009年12月17日所立的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此房产为我和我妻吴某共同共有,我身故后,我所拥有的50%完全由我女儿周某洁继承,我妻吴某全权监管。今后产权如发送变动需要和公证人进行商量沟通。”遗嘱落款处有周某峰及见证人杨某、高某手写的签名和日期。杨某、高某二人到庭确认该遗嘱属实,系周某峰的真实意愿。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洁、吴某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50%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吴某与周某峰共同所有,各自享有50%的份额。现周某峰立有遗嘱将其50%份额全部留给周某洁继承,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的见证人亦到庭对遗嘱真实性予以确认;五被告中周某鑫虽对遗嘱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未提出反证或申请鉴定,故法院对于该份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对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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